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到河南代表團聽取代表審議「兩高」報告(中新社) 「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實在太難了。」兩屆全國人大代表張燕在迄今已十年的任期裡,每年都要向「兩會」提交「取消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提案,呼籲維護律師的刑事辯護權,這一建議得到各地眾多律師響應。【本報記者陳琳北京十四日電】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這一俗稱「律師偽證罪」的條款自1997年被列入《刑法》起便備受爭議。張燕曾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律師法執法檢查,檢查組發現取消「律師偽證罪」已成律師界最強烈的呼聲。張燕日前指出,受此條款影響,內地律師的執業安全感降低,刑事辯護的風險大大提高,辯護律師的執業安全亟待保障。 律師參與刑辯僅三成 有數據顯示,目前全國範圍內有律師參與的刑事案件已不足30%,這一比例仍在趨於下降。據另一組數據表明,1995年全國律師協會接到的律師維權案件僅十幾起,而刑法修訂後的1997年和1998年,每年達到70多起,其中涉及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案件佔全部維權案件的80%。 張燕介紹,條款中「幫助」、「引誘」作偽證等詞語在實踐中難以明確界定,使辯護律師很難預測自己行為是否違法。她認為,條款將律師設置為單一的「特殊主體」,為律師單列一個罪名並不合適,而當律師的違法行為構成妨害證據或妨害作證時,完全可以按照對司法工作人員妨害證據行為一樣適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歧視性規定如履薄冰 「對律師的若干歧視性規定已成為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使得律師執業如履薄冰。」內地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耿民告訴記者,除《刑法》規定的辯護人偽證罪和幫助偽證罪外,律師刑事辯護中往往還遭遇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刑事辯護收入少,風險大,加上部分律師缺乏職業責任感,使得內地律師刑辯職能不斷弱化。」 耿民認為,律師的刑事辯護權屬於公民私權利的延伸,雖然國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的代理權,但並未建立起相應完備有效的辯護權救濟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有的案子甚至因缺少律師參與辯護,最終引發冤假錯案。 倡改律師法予豁免權 此外,公眾對刑事辯護尚有偏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科學理念並未普遍建立亦成為律師刑辯難的社會原因。據悉,內地不少律師建議修改《律師法》,確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維護辯護人合法權益。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相關條文如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即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