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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價」現象兩會受質疑
2007-3-16

【大公網訊】新華網今天發表評論說,在這次全國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同命不同價」現象提出質疑。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4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初步考慮,如果進展順利,兩會後將出台相關決定。這意味著,「同命不同價」現象有望改變。

中評社北京3月15日電,評論說,近年來,各地相繼出現了一些在同一侵權行為中死亡,受害人因戶口不同而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相差巨大的情況。一年前,重慶市發生一起車禍,3名搭乘同一輛三輪車的花季少女不幸喪生,兩個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女孩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之所以如此,症結在於相關規定。2003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以2006年為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759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3587元,據此計算,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可相差16萬多元。

評論指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對受害生命的賠償和補償中,支付「命價」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無論受害人身份、戶籍如何,既然同為生命,就應該無貴賤之分,對其賠償應一律平等。以戶口性質對不同的受害人給予差別待遇,與憲法的平等精神不符。

「同命不同價」也不符合公平原則。一般說來,農村家庭比城市家庭的抗風險能力要低得多。正如全國政協委員李玉玲所說:「我們怎么忍心在他們遭遇車禍這樣的人生之大不幸時,還忍心去只給他們相當於城鎮居民四分之一的賠償呢?」

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一是它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弱者利益。如果一部法律不能體現這些精神,就應該及時修改完善。消除城鄉差距、實行統一的賠償標準已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我們期待,終結「同命不同價」的司法解釋儘早出台,在法律框架內消除不公平待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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