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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解釋 台「法務部」又變臉
2007-4-23

【大公網訊】台灣「法務部」十九日新聞稿指出「特別費系公款」,今天遭到泛藍立委抨擊立場前後不一。「法務部」今晚表示,新聞稿僅澄清某晚報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法務部」在法律諮商意見中闡述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立場並未改變。

據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法務部」指出,去年十一月間,各界對於「首長特別費」問題甚為關注,「行政院」負責台灣行政事務,要求所屬主管機關依法明確說明。「法務部」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一條、第十條規定,依「行政院」要求就「特別費」相關問題,提出法律諮商意見。

「法務部」表示,「常務次長」朱楠十八日在「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就「6500位政府首長特別費相關事宜」公聽會重申法律諮商意見立場,但當天某晚報錯誤報導,指「朱次長表示特別費是私款」,「法務部」為澄清上開報導,根據諮商意見所稱「特別費固須使用於公務所需」,認為特別費在預算科目編列及用途上屬因「公務所需」而支出費用,強調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

「法務部」表示,法律諮商意見明確指出,特別費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法務部」對特別費問題闡述甚明,至今仍未改變看法。

外界認為台北、台南二地檢署對首長特別費的處理有不同意見。「法務部」說,為了法律安定性,「法務部」已請檢察總長儘速召集全台檢察長討論,以取得統一見解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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