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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行乞證」之論背後有種「症」
2007-5-17

【大公網訊】日前,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完成的一項社會調查報告顯示,廣州流浪乞討者超過95%屬於「職業乞討」。有專家建議,對那些確屬家庭經濟困難和社會保障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行乞者,有關部門可對其發放「行乞信用證明」,建立檔案,以進行規範和管理,並促使他們做到文明行乞。

《新京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應該說,欺詐性、操縱性甚至帶黑社會性質的行乞增多,以及強行討要等不文明行為出現,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乞討的背後可能滋生、遮蔽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政府理應加強執法管理。但是,如專家所言通過有關政府部門發放「行乞信用證明」,能有效遏制類似的乞討亂象嗎?

給確屬生計困難且沒有社會保障的「真實」行乞者發放「行乞證」,不僅意味著乞丐將比其他普通市民多一道行為上的「信用緊箍咒」,更意味著若沒有這張證明,就很難行乞。這樣一來,不但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職業乞討」者無法行乞,連那些在城市里突然遭遇意外卻又得不到接濟的人,也喪失了臨時乞討的權利——試想,一個在城市里因失竊等原因而突然身無分文、舉目無親、饑寒交迫的不幸者,還有精力先找有關部門申辦「行乞證」嗎?即便申請,又如何能及時查明他的財產數額?

社論說,如果給符合條件者頒發「行乞證」,大而言之,這種法外管制既是公共管理者專門針對乞討者的身份歧視,又是公共權力對公民自由行乞這一重要權利的擠壓和侵蝕;具體而言,如果此辦法實施,意味著沒有「行乞證」的人,將很難討到錢財,這種對行乞行為變相設立門檻和障礙的行為,已經涉嫌對行政許可的濫用,違背了《行政許可法》。這種思維反映了近年來日漸彌漫的「公權力崇拜心理」和「行政許可依賴症」。

而且,「行乞證」思路的提出者,恐怕沒有計算過,對所有行乞者進行信用審查,建立乞討者檔案並相互通報,以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記載等諸多監管行為,該需要投入多大行政成本。而乞討人員的不穩定性,又將給這項「行政許可」帶來多大的不確定性。

如此不計成本的行政行為,恐怕不僅不能讓為數極少的「真實」行乞者從此文明行乞,反而會加劇行乞者的流動性、欺詐性,既給城市管理帶來更大難題,又為那些確實需要救助的行乞者徒增負擔。

社論又指出,有人辯解說,英、法等國也有「行乞證」制度,不過在這些國家,這一制度是在各項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非常完善,非政府的慈善救濟事業十分發達的大背景下,針對那些為數不多的職業行乞者或曰「行乞愛好者」而設,對國情迥異的中國並無借鑒意義。

「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對於違法的乞討行為,歸根結底,需要加大執法力度,以懲處操縱性、欺詐性乞討。而對於正常的乞討行為,則不應輕易動用強制性權力,相反,需要加大社會保障和救濟救助力度,以及時幫助「真實」乞討者,並由此有效降低無惡意的「職業乞討者」;還需要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大力參與、全力配合:比如慈善機構擴大救濟,志願者組織開展說服和宣傳教育等。

一句話,行乞問題是社會問題,要妥善徹底地解決它,更多的還得依靠社會而非強制性權力。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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