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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擬改大陸配偶歧視性規定 綠委阻攔
2007-6-2

【大公網訊】台灣「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6日將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大陸配偶取得「國籍」年限由八年縮短為四年。不過民進黨籍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惠表示,基於「國家安全」等因素考量,年限不應縮短;提案委員、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說,顧及人權應放寬限制。

據中央社台北2日電,現行條文明定,大陸配偶結婚滿兩年者可申請在台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留皆超過183天,即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兩年者,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才可申請在台定居。

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台北市)等擬具提案說明指出,依據現行移民法規規定,外籍配偶(非中國大陸籍)最快四年可取得國民身分證,為何大陸籍配偶須等待八年才可取得「國籍」?可見兩岸條例有修改必要。

李慶安等主張,大陸配偶結婚滿「一年」者可申請在台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居留皆超過183天,即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一年」者,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即可申請在台定居。

不過,張慶惠(不分區)上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因民進黨為執政黨,需參酌陸委會與「內政部」意見,才能決定如何處理李慶安提案。

她說,基於「國家安全」與當前兩岸局勢考量,再加上台灣人口稠密,且大陸新娘來台「假結婚、真賣淫」的傳聞不斷,造成台灣社會諸多困擾,對李慶安提案態度保留。

提案委員之一朱鳳芝(桃園縣)指出,難道來台外籍新娘就沒有假結婚真賣淫的案例嗎?何況台灣標榜「人權立國」,怎麼對來自對岸的同胞卻如此歧視?執政黨不應假「國安」等理由,阻撓兩岸人民的正常交流。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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