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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間西藏享外匯優惠政策
2007-8-8

【大公網訊】記者近日從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十一五」(2006-2010年)期間西藏自治區外匯管理實行優惠政策。

據新華社拉薩8月8日電,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行長嚴思勃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十一五」期間西藏自治區外匯管理優惠政策中規定,西藏自治區周邊國家(地區)的外商,以人民幣資金進行投資的,取得的利潤和投資本金可以有條件購匯匯出。

他說:「這一政策既優惠於全國的相關政策,也優惠於西藏‘十五’特殊優惠金融政策,具有創新性,符合西藏的實際。」

此外,「十一五」期間,西藏自治區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的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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