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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方安生拉票「踩界」涉賄選
2007-11-7

【大公網訊】香港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陳方安生捲入「賄選」爭議。她昨日在出席一個義工協會舉辦的會議時,向在場人士承諾為該協會籌款贊助,要求他們於12月2日的選舉中投她一票,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涉及的賄選罪行之嫌。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學高級講師蔡子強認為,陳太在此競選活動中所作的有關承諾屬於「踩界行為」,相信她需要面對涉嫌違反選舉條例的投訴。選舉事務處發言人回應,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聲稱「我會盡力去做」

香港報章今天報道,陳方安生昨日出席聖雅各福群會退休人士義務工作協會會議,期間有該會的會員希望陳方安生可協助解決該會資源不足的問題。陳太則馬上以承諾會為該會直接籌款作為回應:「我想問,如果有辦法同你籌一筆款項……我答應你去籌款,成唔成功我不知道,但我會盡力去做……這一兩個星期,有較多的競選活動比較忙,但之後會跟進。」

其後,有會員再要求陳太擔任該會的贊助人,以及打電話給當區的政務專員,要求為他們提供場地的方便。陳太回應稱:「我會友善地與他(政務專員)通電話,但我不想給他印象是我要施加壓力。」而在臨近會議結束時,陳太特意向台下的選民呼籲:「我希望你投我一票,記得在12月2日出來投票。」

涉違反選舉條例第11條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a)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c)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該另一人令第三者或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有人質疑陳太的做法,涉及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捐款承諾的利益,作為促使選民在選舉中投票予自己的誘因。

陳太:這不是選舉承諾

陳太辯稱,自己並無答允為協會籌款:「我唔係應承,我係話(選舉)完咗之後,我會盡力請人捐贈……這不是選舉承諾,我只答應他們日後會做,且我日後也只會搵人捐,而非我自己捐。」

陳方安生競選辦公室發言人回應記者查詢表示,陳太表示認同該會的目標,覺得長者年輕時對社會有貢獻,故願意協助協會尋找捐款人;亦同意擔任協會贊助人。陳方安生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已向該會重申,因為覺得該會活動值得支持,所以不論該會成員是否選民及將來陳太是否當選,她都會致力協助該會。

罪成最高罰50萬囚7年

陳方安生雖辯稱自己對退休人士義務工作協會的籌款承諾,是在選舉後才會履行,不過,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6條,「如任何人被裁斷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作出舞弊行為,則該人可被裁定犯了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的罪行。」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6條規定,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中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高級講師蔡子強指出,陳方安生的競選工作接連發生錯誤,特別是次在處理涉及直接利益交換的問題上,絕大多數的候選人都會十分審慎,而陳方安生卻作出這樣的承諾,顯示她不熟悉選舉問題,亦反映陳太身邊熟悉選舉的人太少,以致他們以非專業、業餘方法去處理陳太的選舉事務。

他認為,陳方安生承諾擔任該協會的贊助人和為該會籌款實際上是「踩界行為」:在以往的競選活動中,候選人承諾為選民爭取的都多屬政策性的東西,絕不會涉及實質利益和金錢。陳太是次在一選舉場合作出承諾,無論是選前或選後兌現,均已涉及直接和實質的利益交換,亦很有可能會影響選舉的結果,故陳太可能要面對涉嫌違反選舉法例的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選舉投訴。

葉劉淑儀被問及競選對手陳方安生在競選期間,向退休人士承諾會贊助並協助他們籌款是否恰當或敏感度不足時,葉劉淑儀不願對此作出評論。只表示她不知道該事件的詳情,一切應留待專家或學者就此作出研究。

陳太葉太支持度差8點

另外,由傳媒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進行的調查顯示,陳太與葉太的支持度差距再度拉遠,前者為43%,後者則為35%,相差8個百分點。葉太表示,民調具有參考作用,但由於樣本數目較少,故「每日有上落一點都不出奇」。

她強調,無論其民調支持度是高或低,她會繼續以平常心對待。

中評社香港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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