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緝寫成追輯,也屬於日本人寫字改半邊一類。可是,日本人沒有這樣寫,倒是中國人有之,見於香港教育局今年出版的《香港小學學習字詞表》。 學生把追緝寫成追輯,老師一定會改正。老師寫錯,問題比較嚴重。現在是供老師「學習」的「字詞表」這樣錯法,問題不是更嚴重嗎! 但願只是撰稿人偶然疏忽,而編者又看漏了,屬於「手民之誤」。可是,在《香港小學學習字詞表》裡面,凡是追緝一詞都誤為追輯。換句話說,字表只有追輯,並無追緝。這就要給字表編者甚至其他有關的教育局官員上一課:緝輯有何分別? 緝,用於人,乃搜查或捉拿之意。常用詞有:(一)緝拿,指搜查和捉拿犯案的人;(二)緝私,指檢查走私行為,追捕私梟;(三)緝毒:指檢查販毒行為,追捕毒販。由此可知,追緝就是追捕要捉拿的人歸案。 輯,用於文字,乃收集並加以編排之意。常用詞有:(一)編輯,指負責收集稿件加以編排,也是這種工作人員的職稱;(二)輯錄,指收集有關資料加以整理。以輯字取代緝字,把追緝寫成追輯,不只用錯了字,而且鬧出把人當作文字的笑話。 追緝是常用詞,常見於香港報刊;誤為追輯,屬於學生也不應犯的錯誤。單此一例,字表也該立即修改。孫明揚局長,你說是不是? 容 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