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2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幷罰,决定對上訴人雷淵利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三十二萬元。追繳上訴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據紅網2月22日消息: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雷淵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縣,漢族,大學文化。原擔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涉嫌受賄犯罪,2005年6月18日經郴州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2006年9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三罪幷罰决定對被告人雷淵利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幷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追繳被告人雷淵利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宣判後,雷淵利不服,提出上訴。
湖南高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雷淵利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周吉等請托人經手所送財物671.0174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上訴人雷淵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上訴人雷淵利利用職權,指使他人在采購會議紀念品時虛開發票幷簽字報賬,侵吞公款共計18.74萬元,其行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幷罰。在共同挪用公款、貪污犯罪中,雷淵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上訴人雷淵利在挪用公款案發後,能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受賄罪、貪污罪認定爲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决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鑒于在二審期間查證雷淵利有重大立功表現,對其减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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