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為配合大嶼山迪士尼樂園在○五年前預期啟用,土木工程拓展署須按緊迫的時間表,完成有關平整土地的工程,但審計署發現,拓展署批出的合約中,未有清楚訂明工程細則和充分徵詢法律意見,導致要向承建商作出賠償。
審計署表示,土拓署於九二年在東博寮海峽進行實地勘測,發現有一些地磁異常情況,可能是金屬碎屑引致,土拓署在二千年批出合約時,加入一項條款,促使承建商注意以上情況,但合約沒有訂明預防措施,結果承建商在挖沙期間發現有多個未引爆的軍火物品。○一年底,承建商向土拓署提出索償,理由是他未能從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所建議的公司取得海沙,土拓署需要支付承建商一筆過款項,以解決他所提出的索償。
土拓署於○一年再批出另一張合約,指示承建商額外進行探測工程,但由於該合約亦沒有列明,土拓署於是要向承建商支付一筆過款項,以採取措施,使合約工程可按原定日期完工。審計署建議,土拓署在處理填海工程合約時,如採用的海沙來自可能分布有未引爆軍火的海床,應在合約訂明所需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探測工程,以及有需要明確聲明免除法律責任。
審計署稱,在審查其中兩份合約下所發出價值最高的更改令時,有關土拓署人員只是在發出工程更改令後,才徵求土拓署長的批准。審計署建議,土拓署署長應提醒屬下人員,如要更改合約的工程,需事先徵求他的批准。另外,審計署建議,有需要在合約加入恰當的移交土地日期,避免日後因要求承建商提早交地而要支付一筆額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