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昨日聯合宣布,五類犯罪案將受追訴和嚴懲,包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此次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騙取發行上市、「掏空」上市公司等犯罪行為都將被追訴,對五類犯罪案件均規定了「兜底性」條款:
其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須追訴,虛增或者虛減資產、利潤達到資產利潤總額三成以上,所涉數額或者連續一年累計數額佔淨資產五成以上,及騙取發行上市等,將被追訴。
其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針對「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為所作的專門規定。上市公司高管及股東,只要存在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條件向他人「利益輸送」等背信行為致使公司損失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即受追訴。
其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金額累計五十萬元、期貨內幕交易保證金佔用數額累計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通過內幕獲利或避免損失十五萬元以上,亦應予追訴。
擅用資金30萬元即追訴
其四,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連續交易操縱證券流通股數達到三成以上,或期貨合約數達五成以上,且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交易量佔同期總成交量三成以上的,應予追訴;約定交易操縱和自買自賣交易操縱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達同期總成交量二成以上的,即應予追訴。內幕信息知情人操縱市場、連續申報撤單操縱市場等新罪案,亦將被追訴。
其五,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擅自運用資金或者財產數額累計三十萬元為追訴起點,未達到三十萬元,但多次擅用,或擅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財產者,亦將被追訴。
由於司法空隙,近年內地證券類犯罪案件存在「罪與非罪」界定困難,追訴懲處困難等問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已查處「銀廣夏」案、「德隆」案、「科龍案」及「杭蕭鋼構」重大證券犯罪案件,嚴厲打擊了證券犯罪,但近年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增多,犯罪形式及手段亦不斷更新,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打擊證券犯罪的實際。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下午對記者表示,近年來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行為的形式變異和手段翻新,遠高於其他經濟犯罪,完善追訴標準的需求相當迫切。今次發布的新規較原有追訴範圍更寬,有助清理打擊證券犯罪的「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