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台灣聯合報今日刊載社論說,台「國防部長」陳肇敏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三一九陳水扁槍傷不是當天在台南市金華路第一現場造成的」,陳水扁因此決定控告陳肇敏誹謗。
此事經過是這樣的:「立法院國防委員會」邀陳肇敏備詢時,民進黨一名「立委」直截了當地問了他幾個問題:「是否因為參加了真調會才被提拔為‘國防部長’?」「真調會有沒有查出什麼結果?」「兩顆子彈是否陳水扁自導自演?」陳肇敏於是本於過去參加真調會所知的調查結論,作出答覆。
批評者說,民進黨「立委」所詢並非「國防部長」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陳肇敏不應回答,答了就是錯誤。然而,嚴格說來,政務官到「國會」,就政治性問題表示意見,其實並無什麼職務範圍可言;三一九案涉及統治正當性爭議,任何政務官可以為陳水扁辯護,任何政務官當然也有權表達質疑。陳肇敏以政務官身分到「立院」備詢,就委員所詢,本於所知誠實答覆;或許可以說他缺乏政治警覺,說話過於直率,但這算是什麼「錯誤」?何況,這個議題是民進黨「立委」挑起來的,倘若民進黨「立委」不期望出現這種答案,那就不該在這個場合問這個問題。
社論指出,再者,陳肇敏的答覆是依據其參與真調會的經驗,就所知結論提出說明。而真調會是經大法官會議兩次解釋,認定為合「憲」合法的機關,本是「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一種形式;雖然大法官不同意真調會條例的部分條文,但整體來說,真調會的合法性卻是無可置疑的。也就是說,真調會的行動均是依法令的合法行為,其調查報告亦是廣義的政府公文書;縱然其結論與檢警的認定相反,陳水扁本人更非常不喜歡,卻也無損於其調查報告的合法性。必須辨明的是:真調會和檢警各有職權,檢警固可依其職權而有所認定,真調會也當然有權公布其調查報告,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說明其結論。
社論說,在此前提下,只要陳肇敏的答覆內容確為真調會報告的內容,陳肇敏並未自行增刪改變,那就是陳肇敏引述廣義的政府公文書所作報告,豈有構成誹謗的可能?不要說陳肇敏的引述不犯法,任何人加以引用也都不犯法;否則,陳水扁豈不就能利用自訴程序來封殺真調會的調查報告,以達到禁止任何人使用該報告的目的?
陳水扁指稱,檢警已有調查,證明非自導自演云云;然而,當初檢警調查和不起訴處分若能取得社會信任,又豈會有真調會的出現?而如今檢方特偵組又何必重新調查?要用當初檢警之調查和不起訴處分,來作為指控對三一九案的質疑或評論之依據,當然是完全不合邏輯的想法。
所以說,陳肇敏在「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答覆三一九案的問題,容或有「適當與否」的爭議;但陳水扁就此提起自訴,恐怕更有「適當與否」的爭議。三一九案發生後,陳水扁以執政地位,用盡各種方法阻擋「立法院」成立真調會調查真相,又在真調會成立後,指使各單位以「行政抵抗權」進行杯葛,讓真調會的運作時生阻撓;且檢警又迅速結案,以不能自辯的死者陳義雄為凶手,遂使三一九的幽靈糾纏陳水扁整個任期。如今,陳水扁在「抵抗」了整個任期後,又想要藉自訴程序來阻禁社會公評,恐怕是更加不適當。
社論指出,我們雖認為陳肇敏的言行,在政治角色上可待斟酌;但既未違法,更非誹謗。三一九案普遍存在人心的質疑至今未解,陳水扁若控告陳肇敏,其實等於控告真調會、控告「立法院」,及控告凡對三一九有質疑的人民。問題是:這能杜得住眾人悠悠之口嗎?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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