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被馬英九提名為台灣監察院長的王建渲,形容監察院像「沒有牙齒的老虎」,要研究「裝幾顆假牙」,或讓老虎「吼一下」,以重振監察權。《聯合報》今天(1日)發表社論指出,王建渲的巧喻,符合民眾對官箴整飭、摘奸發伏的期待,但有些主張涉及憲政體制的定位與五院互動的衡平,必須從慎計議。
社論說,王建渲重振監察權的構想,大多與「憲法」的精神相去不遠,惟關於「政策彈劾」與「廉政公署」二項,恐對憲政體制產生重大衝擊,仍應三思。
依據「憲法」九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及監察法第六條的精神,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可以提出彈劾;彈劾的事項則限縮在「失職或違法情事」,倘涉刑事,還得「移送法院辦理」。
因此現行體制所規範的彈劾,僅就官吏是否違法或失職做審查,追究的是法律責任,衡量標準是客觀的法律;若如王建渲所言,對「顯然有問題的政策」之首長提出彈劾,這就涉及政策內容的實質審查,討論的是政治責任,審度依據則成了主觀的政治。
依法,彈劾流程要走完,不僅監察院要提出彈劾案,還得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由此更可看出彈劾性質偏向法律責任,而非政治責任。在民主國家,政策是否施行應由多數民意決定,政策的良窳優劣亦應由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國會判斷,監察院如今已不具民意機關特質,恐對政策之政治責任不宜置喙,否則將成「太上行政院」或「太上立法院」。
社論說,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台灣憲政體制朝「半總統制」方向傾斜,「行政院」雖為最高行政機關,但一方面因「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難免秉承「總統」意志辦事;另一方面因「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以質詢權、覆議權、不信任案、法案預算審核權等制衡「行政院」。亦即,在政策層面,「行政院」等於有「總統」與「立法院」兩個老闆。
若監察院真能彈劾不當政策的首長,將成為「行政院」的第三個老闆,恐將形成憲政危機。若「總統」與「立法院」對政策見解歧異,還可以不信任案或解散「國會」化解爭議;但若監察院與「立法院」對政策看法不同,卻無機制可打破僵局,「行政院」將無所適從。
社論繼而指出,監察院下設廉政公署的想法,亦非所宜。目前監察院既不是行政合議機關,也未兼有不完全的司法權,因此不能算「準司法機關」,而是最高監察機關;但廉政公署性質不同,具有準司法機關的性質,若廉政公署設在監察院下,將使監察院與司法院產生競合困局,台灣將有兩套司法系統。
廉政公署要能有效運行,重點是在機關的獨立性,切斷與其他機關的從屬關係,以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有效防治貪污,這與監察院所需的獨立性有異曲同工之妙;但目的相近、性質迥異的兩個機關,卻不能混為一談,否則疊床架屋,勢必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
社論說,王建渲要重振監察權的心志值得肯定,過去監察院「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的形象太讓民眾失望,改革實已刻不容緩。然而,重振監察權必須注意兩點:一是五院之間的權力平衡,一是監察與立法、司法之間的權力分際。簡言之,重振監察權必須在憲政脈絡中思考。
馬英九與王建渲都想發揮監察權的功能,因此對確保監察院的獨立性已取得共識;但對於如何重振監察院,兩人似乎仍未取得一致看法。馬英九強調「遵憲」、「行憲」,其實是「立憲民主國家」的最基本原則;王建渲考慮重振監察權之時,亦要避免反而搞亂了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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