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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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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官方: 不讓座罰款為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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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官方: 不讓座罰款為誤傳
2008-7-4

【大公網訊】「公交車上不給老人讓座,車長勸了半天你也不聽,有可能會被‘拒絕乘坐’,並收到50元罰單哦。這是《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昨日,某媒體刊發的這則消息,被各大網站轉載,並引起網友對鄭州「做法」的質疑。鄭州真要作此規定嗎?昨日,鄭州市法制局對此進行了澄清:這是「技術問題」出現的歧義,條例沒規定「不讓座罰款」。

關於讓座的事兒,我們先看看條例咋說的: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

第四十條規定乘客應當依照規定足額購票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證,不得使用過期、偽造或者他人專用的乘車票證。乘客乘坐公交車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乘車規則的規定,文明乘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站點區域外候車、攔車;

(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三)攜帶犬只和無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的其他動物;

(四)攜帶體積超過0.25立方米、占地面積超過0.5平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5米的物品;

(五)損壞車內設施或者妨礙車輛行駛、停靠;

(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窗外;

(七)在車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向車內外拋撒廢棄物;

(八)在車內從事營銷活動、散發宣傳品。

乘客乘坐公交車輛,遇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時,應當主動讓座。

乘客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

第五十二條規定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勸阻、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罰款。

條例關於處罰有歧義,會議已經解釋過

誤會是如何產生的?昨日下午3時,記者來到「爭論條例」的制定部門鄭州市法制局進行了採訪。

該負責人稱,《條例(草案)》第四十條規定乘客如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所指第一款應該是「乘客應當依照規定足額購票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證,不得使用過期、偽造或者他人專用的乘車票證。」所指第二款應該是:「乘客乘坐公交車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乘車規則的規定,文明乘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站點區域外候車、攔車……(八)在車內從事營銷活動、散發宣傳品。」

「因為在3月份徵求意見時在第四十條中增加了‘乘客乘坐公交車輛,遇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時,應當主動讓座’內容,本意是將增加這款規定作為‘第三款’,但因技術問題(第一款和第二款沒分段),致使原‘第一款’‘第二款’合併成為‘第一款’,原‘第三款’也就成了‘第二款’。」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這次「技術問題」導致對《條例(草案)》產生了歧義。

據該負責人講,7月2日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分組討論時,就《條例(草案)》出現的歧義進行了說明。市人大常委會就此次審議《條例(草案)》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也提出了審議修改建議,市法制局也表示將對《條例(草案)》的問題進行修改,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坐公交不讓座罰50元的說法,不對。」該負責人最後說,「讓座屬於道德範疇,可以將道德規範寫入法律法規,但不能用條例來處罰道德。」

來源:東方網

注:【大公網訊】或【大公專訊】為本網即時新聞,非引自《大公報》,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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