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減少決策失誤,江西省政府最近出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地方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違反法律規章作出決策的,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視情況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
江西省政府出台的規定明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八方面: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編制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制定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需要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江西省政府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徵求意見、部門協調、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和結果公開等七個程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召開聽證會。
為防止聽證會走過場的做法,規定明確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定明確,在決策作出前應交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決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權限、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江西省政府此次出台的規定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新華社南昌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