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南京市人大通过《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对“精日”行为明确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製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记者 陈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