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政府发公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