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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24小时不纳入居住天数

2019-03-17 03:18:2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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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张宝峰、凯雷北京报道: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期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居住时间判断标準: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於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或以后年度开始计算,而在任何一年度,只要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公告还指出,无住所个人於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周一北上周五回港只计三天

  举例说,香港居民李先生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到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港。李先生周一和周五停留深圳都不足24小时,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两天在香港,每周可计入天数仅为三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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