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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详解个税政策释疑 港人内地购房不等同税法“住所”

2019-04-13 03:18:41大公报 作者:张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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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解答个税政策,港人以后可根据习惯性居住判定税法“住所”/资料图片

财政部、税务总局昨日就个税政策有关问题再度联合做出解答。针对港澳居民十分关注的“住所认定”问题,两部门在答问中指,对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针对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判定问题,答问指,税法上称“住所”是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住房。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首年申报 未满183天需自行判定

答问强调,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回到境外居住,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个人。

在进行年度首次申报时,针对无住所个人如何判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问题,答问指,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此外,为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有关规定申报。

财政部、国税总局此前发布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按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优惠待遇。问答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待遇。

无住所个人受惠分情况而定

针对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此次答问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境外受僱所得协定待遇。即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僱活动取得受僱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受僱所得协定待遇,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183天,从事受僱活动取得受僱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问题,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可不缴个人所得税。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定。若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僱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处理。

港人赞答问重法理有情理

个税法调整与每位公民的权益密切相关。特别在赴内地求学、就业港澳同胞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有关个税政策具体条文的界定与解读,亦成为港澳各界关注话题。针对财政部、国税总局12日最新做出的政策解读,多位在京港人对大公报说,最新答问十分及时到位,回应港人最关切的关键话题,更有助规划自己未来在内地的发展。

在北京攻读硕士学位的港生王柏荣说,之前很多在京香港朋友都会私下聊起“住所”的界定问题,究竟是购房就算有住所,还是常住才算有住所,大家也没有一致答案。这次两部门答问彻底厘清这个问题,对接下来如何确定在内地发展规划,都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注意到这次答问既体现了法理,又很重视情理。”香港专业人士(北京)协会会长冯国佑认为,法理和情理通常是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一对关键字。处理不好容易有所偏颇。这次两部门的解释,一方面清晰辨明“住所”和“住房”法律上的区别,又充分考虑到“实际居住”和“习惯居住”这类情理标准,所以非常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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