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申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应当经香港、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符合备案条件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註册範围和业绩备註其业务範围,备案名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3.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註册有效期一致。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横琴建设主管部门。
4.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在备註的业务範围内提供服务。
(记者方俊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