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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外资银行保险管理条例Q&A

2019-10-16 04:24: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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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修例在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方面有哪些体现?

  A:修改后的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Q:修例在放宽外资银行准入门槛方面有哪些体现?

  A:一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夥伴的範围;二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Q:修例后外国银行在华是否可以同时拥有子行和分行?

  A:修例后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Q:在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A: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範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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