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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订要点

2019-10-16 04:24: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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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❶取消外资来华设立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两大条件

  ❷新增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❸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要点

  ❶删去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要求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於100亿美元的条件

  ❷删去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要求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於200亿美元的条件

  ❸新增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改“代理保险”业务为“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❹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下限由100万元人民币改为50万元人民币

  ❺删去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要求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的条件

  ❻原本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记者海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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