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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研资金过河新规 凭收据报销

2019-10-23 04:24:4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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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李昌鸿深圳报道:为了促进香港高校和在深机构更好地进行科技创新,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公布了《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简称《规程》)及政策解读,以加强和规範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过港澳的管理。《规程》细则弹性大,港澳高校及其在深机构的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

  此次深圳市财政局公布的《规程》共计31条,主要涉及资金过到港澳管理、跨境拨付和相应产权等。该《规程》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对於香港高校和研究机构关注的资金拨付方面,跨境科研项目资金採用人民币结算。对於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分两期拨款,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对於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留20%资助资金后按计劃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预留资金应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

  可下设跨境资金子帐户

  深圳市财政局表示,跨境科研资金可由资金主管部门或其委讬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资金拨付。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可按需在基本户下设立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帐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对於港澳地区使用项目经费时无法取得发票,“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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