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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条件

2019-11-23 04:29:0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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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於香港或澳门

  •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

  •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合夥人或者负责人须是在香港、澳门註册的执业律师

  •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申请联营前3年内律师事务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合夥联营各方的出资额合计不得少於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其出资比例不得高於49%;为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出资比例均应当低於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

  •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於10人

  •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於3年,且派驻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具有合夥联营协议和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记者黄仰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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