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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严惩四类罪行 中央将在港设机构履行维护国安职责

2020-05-23 04:24:06大公报 作者:石璐杉、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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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指出,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开幕。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会上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指出,相关法律将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严重危害国安的活动,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相关法律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港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王晨强调,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改变长期“不设防”状况

王晨指出,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难以有效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都明显存在不健全、不适应、不符合的“短板”问题,致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

港仍有责任完成23条立法

王晨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本决定相抵触。

有关决定的草案将于下周四全国人大会议闭幕时表决。

四类严重危害国安活动

分裂国家

颠覆国家政权

组织实施恐怖活动

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

基本原则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坚持依法治港

坚决反对外来干涉

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决定+立法”两步走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的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20年5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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