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中国 > 正文

一般正常对外交流交往不涉嫌犯罪

2020-07-02 04:24:38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大公报讯】记者张宝峰、马静北京报道: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於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勾结的表现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要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鈎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张晓明表示,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要举个例子的话,去年修例风波当中也有人到国外去乞求外国政府制定法律对中国政府进行制裁,这也是故意而为。如果造成后果的话,那也是可以论罪处罚的。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