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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官制度有利提高审判效率

2020-07-02 04:24:4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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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张宝峰、马静北京报道: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可以指定法官。针对这是否违背司法独立精神的问题,沈春耀指出,中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确规定。在国家宪法、在基本法,在有关法律中都是明确的,所以司法独立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沈春耀说,指定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是一个制度规则。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指定法官的制度有这样一些含义:一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从法官以外的人员指定;二是指定的法官是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没在指定範围裏的法官依然拥有法官应当具有的职权;三是指定法官是一个名单、是一个範围,具体审理时按照原有规定安排;四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这些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五是案件依然是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以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既体现了特区的宪制责任,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维护国家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香港特区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实际情况。”沈春耀说,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於统一裁判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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