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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煽动犯罪与言论自由边界

2020-07-06 04:24: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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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

  煽动犯罪的行为人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单纯的个人意见表达,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会的意图,积极鼓动他人实施煽动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动,完全不同於表达、陈述个人政治见解或意识形态主张的正常的意见表达行为,完全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香港国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激浊扬清,明确劃定言论自由合法边界,打击煽动破坏行为,巩固香港法治。

  煽动罪行早有规定

  香港国安法中对煽动类型犯罪规定了三处,即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而香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也规定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看,法律中也都有关於煽动犯罪的规定,如《美国法典》中的“煽动推翻政府罪”。

  学术观点不适用香港

  联合国并未採用国际上关於人权保障的“约翰内斯堡原则”“锡拉库扎原则”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外的标準。事实上,这两个原则只是由一些学者共同研究提出的学术观点,不具国际法约束力,在原则和程序上均不能参考适用於香港。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香港反对派一些人提出将这些“原则”作为衡量香港国安法的标準,却罔顾宪法和基本法所体现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

  资料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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