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为保障政策性粮食安全,针对近年来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规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与此同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者将被重罚
此外,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