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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代表委员同吁 “网暴追究刑责” “严重网暴纳入公诉”

2022-03-13 12:15:29大公网 作者:任芳颉、凯雷、实习记者郭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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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前夕线上线下的群众纷纷发声,认为建立杀一儆百的“网暴”惩治机制已经刻不容缓。让人感到振奋的是,3月8日,“两高”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将“网暴追究刑责”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等犯罪”。笔者更留意到,民众呼声切实转化为了代表委员们手中的提案,“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了制止网络暴力的切实建议,更有40位代表向人大会议提交联名议案,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一,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营造健康上网环境、遏制网络暴力发生的一个有效方式,就是网络用户必须用真实身份注册账号信息,实施“一人一号”。还需要建立精准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大对侵权人或不履行主体责任平台的法律责任追究,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侵权人的震慑与遏制。

  二,全国政协委员魏世忠:当前在互联网背景下,情节严重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诽谤案件有大量证据存在网络上,依靠公民个人力量取证维权困难。建议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

  三,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网络暴力暴露出当前对网络平台监管的不足,目前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监管的内容缺乏操作性、针对性以及时效性。虽然短期内制定并出台一部网络暴力的专门立法不太现实,但可以制定相关条例,或者在其他法律修改的时候,加上相关的内容。

  四,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能立案的公安部门要尽量立案。要做到“平台管客户,政府管平台”。

  五,全国政协委员王学坤:网络空间中存在着形式多样的网络暴力,侵犯了网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和安全,尤其是影响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一些媒体和平台为了流量发表不实报道或者片面报道,为网络暴力推波助澜。带来《关于专门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提案》,建议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

  六,全国人大代表贾宇:通过对谣言、人肉等网暴行为提起公诉,是向全社会宣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强互联网法治的决心。公诉能更有效地惩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网络诽谤行为,只有司法机关依职权取证,才能有力有效保护被害人权利,也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成本。

  七,全国人大代表法蒂玛:网络暴力的加害方在网络上通常是匿名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方刑事自诉需要自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挖购买黑公关和水军的企业和个人,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八,全国人大代表鲁曼:“在网络暴力中,受害者通常无法逃避他们遭受的辱骂和骚扰,一些影响甚至比传统暴力行为表现得更强烈。”可以说“网暴”的实施成本趋近为零。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网络平台,因此要先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应在法律中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责任。

  九,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目前相关立法分散于《民法典》《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众多规定,削弱了对网络暴力的遏制力度。从根源上需要一套行之有效、针对性强的专项法律,才能完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严惩施暴者,更能保护受害者。

  十,全国人大代表方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机会增多,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呈高发态势。通过网络社交工具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比如网暴未成年人、非接触性的“网络隔空”猥亵行为等,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建议将此类案件也纳入强制报告行列。

  张雄等40位代表向人大会提交联名议案,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一、建议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制定反网络暴力专项法律。

  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网络暴力定义和范畴,界定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包括确立网络暴力的类型与判断标准,明确网络暴力的内容和形式。界定刑法与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的边界;规范反网络暴力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等。

  二、专项立法要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立法要明确网站平台、网络媒体和网络论坛监管法律责任,承担反网络暴力的义务。

  三、 加大网络暴力的刑罚力度,严惩恶性网络暴力事件,才能在网络环境中树立法律的威严。司法部门要对网络暴力者动真格,需要有惩罚力度的法律依据。网络暴力立法应根据实际及时制定和更新民事赔偿和刑事惩戒等方面的规定,加大网络暴力惩罚力度。

  正如周世虹委员所言,网络暴力暴露出当前对网络平台监管的不足,目前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监管的内容缺乏操作性、针对性以及时效性。鲁曼代表、皮剑龙委员的建议相当有针对性: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能立案的公安部门要尽量立案。要做到“平台管客户,政府管平台”,要先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应在法律中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责任。这一系列情况都说明,出台网暴相关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时机已经成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真正落地。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将有助于各大互联网平台在制定网暴相关管理规则时,更加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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