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完善了烈士送迎仪式,规定运送烈士骨灰、遗体应举行送迎仪式,送迎方案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烈士生前为现役军人的,运送任务可由烈士牺牲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军队有关单位承担。
同时,健全烈士安葬仪式,明确烈士安葬仪式应当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代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等有关单位代表和退役军人代表参加。烈士安葬仪式可以邀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或者人民警察担任礼兵仪仗、花篮护送等任务。
增加搜寻发掘烈士遗骸安葬内容
针对近年来各地在生产生活活动或者相关工作中发现、发掘的疑似烈士遗骸情况,规定经鉴定确认为烈士遗骸的,应当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时妥善安葬;已确认身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邀请出席安葬仪式。
拓展失踪烈士或境外安葬烈士祭扫纪念途径
针对地方反映的烈士牺牲后无法找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烈士亲属不方便祭扫的情况,规定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
另外,考虑到军地有关部门正在推动适时出台战时牺牲人员遗体收殓安葬办法和境外烈士遗骸遗物管理相关办法,相关工作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