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山东省某校学生在课间练习跳绳。\新华社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英美法系中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则可以弥补自然年龄差。如英国为法律即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他们知道恶性后果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杀人后藏尸、贿赂证人、嫁祸于人等,都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德国法律也规定,少年在实施行为时,其道德和精神发育已经成熟,应负刑事责任。美国则规定,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则要负刑事责任。实行这种制度的还有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些国家这样规定的法理依据是“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备‘恶意’,即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且故意为之,则视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普遍以“宽宥”为先,并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作为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