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就继续做好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试点办法》明确继续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延长试点期限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同时,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调整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中律师执业经历的规定,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并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港澳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此外,延续了关于考试、申请执业、业务范围、执业管理等的规定。《试点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