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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剥削童工? 律师:应属勤工俭学

2025-08-05 05:02:4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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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跑楼小孩”的性质是勤工俭学,还是童工?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刘华斌律师表示,勤工俭学的属性是教育,旨在培养学生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在教育性、辅助性岗位(如校内助理、公益服务)或与所学专业紧密相关的岗位上实践。若劳动内容超出教育范畴或从事高危、超强度或营利性生产劳动,即属变相童工剥削。“从‘跑楼小孩’的报道上来看,这一代送行为应该属于勤工俭学的范畴。”

  刘华斌表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不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学生与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学生受伤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范畴。但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即第1165条或第1192条,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依据行为人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学生作为与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可通过《民法典》主张报酬请求权和安全受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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