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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党”挑战底线港府考虑禁止运作 回归后首次引用社团条例

2018-07-18 03:16:43大公报 作者:庄恭诚 朱晋科 陈达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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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李家超强调,特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大公报记者林良坚摄

大公报讯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宣布,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禁止主张“港独”的“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民族党”可於21天内提出申诉。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当局首次引用相关条例。若最终决定禁止“民族党”运作并刊宪,“民族党”便属於非法社团,运作者要负上刑责,最高刑罚是监禁三年。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香港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相连,若有人触及国家主权的“红线”,她和特区政府都不能容忍。

成立於前年三月的“香港民族党”,在政纲中鼓吹“建立独立的‘香港共和国’”,号称是首个明确主张“港独”的香港政团。两年来,“民族党”作出连串挑战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行动,包括在政府总部外发动千人“港独”集会、公然在校门外向中小学生派发分离主义宣传单张、赴境外与分离分子筹建“围堵中国”的“自由印太联盟”等。《大公报》亦揭发“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在本月1日到台湾出席“台独”分子梁文韬策动的“两独”合流记者会。

李家超昨日中午在政府总部召开记者会,他表示,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建议他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赋予的权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继续运作,他正在考虑中。

李家超: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

这次建议循《社团条例》第8(1a)条提出,旨在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是香港回归以来首次被引用。李家超表明:“《社团条例》很清楚,任何一人以上组织已是社团。”他指出,就算“民族党”未申请成为社团,助理社团事务主任一直留意各个案发展,当有足够证据时会引用条文,做法合理谨慎。

谈及禁令会否抵触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言论、结社等自由,李家超回应说,香港市民享有的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他引用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第18条“结社的自由”,指出有关限制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而作出。

至於是否意味任何鼓吹“港独”的团体都属违法?李家超强调,中央和特区政府对“港独”的立场很清晰及明确,任何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是“红线”、不能触碰,特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任何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都不符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更会为香港带来动荡,甚至引起严重的治安、社会和民生问题。

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当局首次引用相关条例。

林郑:须尊重国家主权和利益

林郑月娥昨日出席一个论坛时,被问到“民族党”事件时表明:“‘一国’的意思是要尊重国家主权和利益等,但如果碰触红线或底线,特区政府和我本人作为行政长官,我们需要清晰表明不会容忍。”

陈浩天确认,警方昨早到他家,向其转交限期回应通知信,内附他过往的言行纪录,他说会寻求律师跟进。

社会各界纷纷表示,支持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党”等“港独”组织的运作,认为此举有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关注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进度;反对派则第一时间与“港独”划清界线,称不认同民族党的立场,但同时又以言论和结社自由、无助解决“港独”问题等说辞,反对政府发出禁令。

非法社团成员及援助者皆可被判囚

图:陈浩天疯狂播“独”,甚至向小学生派“独”传单

《社团条例》於1949年订定,主要规管社团的注册事宜,曾经历多次修订。其中一次重大修订於1997年由临时立法会通过,包括在《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社团的运作”中加入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文。当时的法案委员会报告指出,大部分委员同意,国家安全的概念应写入法例之内,并同意法案所订的定义。“他们认为,确保领土完整及政府独立自主的整体原则,不应受任何规限。”

若“香港民族党”被禁止运作,“民族党”即属“非法社团”,其成员、干事、管理者、集会参与者、付款及援助者等,按该条例第19至23条均属犯罪,罚款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监禁年期最高为三年。

个人播“独”可用煽动罪起诉

特区政府拟以涉违反《社团条例》取缔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反对派马上质疑政府打击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然而多位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等人权须受合理的限制,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民族党”被取缔後,陈浩天继续以个人名义鼓吹“港独”,当局可考虑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或意图叛逆罪进行起诉。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基本法第一条已表明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可以搞“港独”,本港法律只要有相关条文就可用作规管,“在我们现有法律中,《社团条例》8(1)(a)有这样的限制,令社团不能继续运作。”谭惠珠指,今次政府考虑引用的是对多於一个人的“社团”的规管,如果只有一人宣扬“港独”,要看具体情况,或以其他法例处理。

二〇一六年,“香港民族党”摆街站派发“港独”传单。

促23条立法尽快谘询

两年前已提出“民族党”是“非法组织”,并要求政府予以取缔的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胡汉清表示,政府应该一早就行动,包括调查“民族党”背後是否涉及外来政府或政党的支持。问及若“民族党”被取缔後,陈浩天继续以个人名义宣扬“港独”该如何处理,胡汉清重申,《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的煽动罪可以处理鼓吹“港独”的问题,又认为政府应尽快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谘询。

对於有反对派质疑政府的决定违反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根据《社团条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权利的定义必须以《国际人权公约》准则解读。他以意大利取缔“法西斯党”并监禁涉事人为例,指有关人士告到欧洲人权法庭,意大利政府最终胜诉,原因是该党主张推翻意大利政治体制,会危及在该体制下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汤家骅续指,若这案例原则适用於特区,“则《国际人权公约》不会不容许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议推翻‘一国两制’之政党”,他又说,“从另一角度看,《社团条例》亦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长所作之措施,实不足为奇。”

民族党宗旨违基本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执业大律师马恩国表示,特区政府在处理“港独”方面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若陈浩天在“民族党”被取缔後继续鼓吹“港独”,政府可以用《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的煽动罪来起诉他,尽管有关法例年代久远,但正如社团条例第8条一样,“法律没有被使用不代表法律无效”。

亚太联盟总商会总法律顾问、执业大律师丁煌认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结社自由,但在序言及第一条已开宗明义指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民族党”提出的宗旨违反基本法,亦是《社团条例》所要制止的非法社团,在香港根本就无没生存的空间,政府予以取缔只是依法办事。

大公报揭陈赴台勾“独” 警够料即行动

“香港民族党”及陈浩天公然挑战国家主权和安全,据了解,此次是当局酝酿多时、精心筹备的机密行动,警队保安部人员长期低调取证,直到本月初陈浩天再赴台北与“台独”勾连播“独”,有关当局认为时机成熟,昨日终於采取行动。

消息透露,有关当局自“香港民族党”成立就一直有留意该组织的动向,“不止看一、两个incident(事件)”,去年6月30日“民族党”密谋在尖沙咀搞“港独”活动,警方已高度关注,直至本月1日陈浩天到台湾出席“台独”活动,当局参考了大公报的调查报道後,认为“够料”,即准备行动。陈浩天昨接受美联社访问时亦承认,估计当局建议禁制“民族党”,是跟最近他在台湾出席一个活动有关。

台陆委会急为“民族党”撑腰

事实上,大公报记者连日在港、台两地紧贴陈浩天动向,自陈参加“台独”活动回港後,警队一直紧密留意陈浩天的动向,到昨早认为时机成熟,派出社团事务部一名总督察及一名高级督察,上门向陈浩天及该党另一名骨干周浩辉发信。

昨日特区政府拟禁“民族党”运作的消息公布後,除多个“台独”分子声援外,台湾方面陆委会昨亦为“香港民族党”发声,称若特区政府认为“民族党”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应尽快提出事证,陈浩天与台湾方面关系密切可见一斑。

对於有反对派政客批评,政府利用《社团条例》对付政团,却从未用来对付黑社会,警方高层向大公报表示,此说法是混淆视听、偷换概念。警队一直打击黑社会活动,三合会本身就是非法社团,例如自称三合会成员已构成刑事罪行,打击黑社会不需出动社团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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