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社团的运作”:
(1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社团条例》第2条“释义”:
“公共安全”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各词的释义,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国家安全”则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
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8条“结社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结社之权利……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