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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港独”组织必须取缔

2018-07-20 03: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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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陈浩天鼓吹“港独”,经常赴台与“台独”分子勾结,又常一起站台宣“独”

  鼓吹一个地方“独立”,根本性就是反政府、反政权,继而在反政府的抗争後成为当权者。以“港独”为名的“香港民族党”党纲开宗明义以“民族自强,香港独立”为目标,并非单单是一般的言论、结社,而是有实际的分裂国家行动,更非单纯“学术”讨论。对待此等组织须“零”容忍,尽快取缔,没有任何包容的空间。

  无法通过社团条例和公司註册的组织都是非法组织。笔者在这几天在媒体都听到一种意见认为为何执法部门不在“香港民族党”成立之初便进行执法,还容许其营运多时,以及可以自由到香港以外地方与倡议地方“独立”的政治组织交流和联繫,是执法不力之说法云云。这说法乃马後炮且野蛮,而且是将言论结社自由的龙门左搬右调,不是真正捍卫香港的核心价值。若以现时“泛民”的“迟执法”说法,那若当这一类组织在一开始之时,仍未有任何行动、宣传,以及组织凝聚,执法部门便就其成立的目标和目的果断执法,笔者相信“泛民”的领袖们、议员们或组织等等,将使用“以言入罪”的抗辩理由在社会上大肆宣传香港的言论自由已死,人权大倒退的字眼,为“港独”护航。

  反对派纵容 助长歪风

  “泛民”立法会议员就是次事件的表态,充分表现出他们对“港独”的态度。有说法认为既然为何“香港民族党”未能成功註册成为合法社团,那为何要受到规管?笔者认为提出这疑问者应要考虑既然现时法例不允许此组织成立,为何此组织仍然会营运,而且公开组织及参与各项“港独”宣示活动,依法取缔是理所当然。原因非常易於理解,正等於在香港有商业营运亦需要到公司註册处及相关部门先行完成各项的登记程序,方能合法经营,否则即属非法经营。合法,与不合法,笔者相信香港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不会被盲目误导。

  2003年特区政府推动23条立法,笔者认为有需要对国家分裂的组织和行为有所规管,当年未能立法,助长了今天的“港独”组织活跃起来。今天有人认为现在坚决执法,取缔宣扬“港独”组织,目的是为了23条立法,是立法工作的前奏,未来会有更多的相关组织或个人会遭受到检控或干预运作。笔者认为法例既然存在的话,执法部门如何执法或何时进行执法工作,乃执法部门以及律政司的专业考虑,并且要在搜证上有充足的时间以及资料,不会单单以没有可信的消息便进行“封舖拉人”,亦不合乎香港的依法办事作风。故此,莫论政客及“港独”分子如何演绎,非法组织按照法例必须取缔,没有可包容的馀地。

  须防备渗透 祸害下一代

  民族的定义在网络世界上可以找到很多种不同的解说,如“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活动以及表现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中华民族存在於世界上,与不同地域、不同国土、不同文化的民族交流,从政治、文化、经济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无容置疑。唯以非常清晰且明确的“港独”组织,在宣扬所谓的“香港民族”,此乃天下间的笑话,那裏来的一个仅在2016年3月成立的非法社团,说了成立“香港民族”便有国际社会确立呢?普罗市民大众必需要面对“港独”组织在社会运作为社会带来的影响而要有心理準备,作为香港人更需要站出来对於此等非法组织和支持他们的政客和团体有所防备,否则这些意识一旦被传播,甚至渗透於香港的下一代,香港的未来将会有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笔者最後希望支持“港独”的议员们可以停止一切对这类组织的支持,回头是岸。既然今天以守护基本法,第27条香港人拥有结社自由为理由来捍卫“香港民族党”,请各位曾表态的人士亦以相同的态度守护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梁秉坚 香港菁英会副主席、香港五邑总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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