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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延“民族党”申述期 法律界:免被藉词反遏“独”

2018-08-01 08:53:03香港文汇报讯 作者:郑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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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拟按例禁止“民族党”运作。图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资料图片

保安局正考虑按《社团条例》禁止推动“港独”的“香港民族党”运作,原给予对方21天时间作出书面申述。“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日前要求延长申述期,保安局昨日决定将申述期延长至49天,即“民族党”须于下月4日或之前作出申述。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保安局提供合理申述时间,可避免“民族党”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程序中,以“程序不当”等提出反对,藉词反遏“独”。

“民族党”的申述期原至本月7日结束。陈浩天上月27日透过律师去信保安局,要求将申述期由21天延至两个月,即以10月初为限,并要求助理社团事务主任于一个工作天内交出对其监视或观察的记录、在预备建议书时用到或无用到的资料等。

申述期延至下月4日

保安局发言人昨日发表声明,指保安局局长经考虑后,决定将申述期延长至49天,“民族党”可于下月4日或之前向保安局局长作出申述,并已把有关决定通知陈浩天的代表律师。

马恩国:合理做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社团条例》第八(三)条规定,保安局局长如事先没有给予被建议禁止运作的社团作出书面申述的机会,则不得作出该命令,虽没有规定时限,但也应为有关社团提供合理时间,否则或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程序中,被社团用作反对禁止其运作的论点。

他解释,保安局给予“民族党”21天时间申述是基本的,但由于是次的文件有数百页之多,如果“民族党”的代表律师准备作出书面申述、甚至提出司法复核,需要时间细看每页文件,加上涉及《社团条例》第八(一)条在回归后未曾用过,因此保安局在对方要求下,将申述期延长多28天,也是合理的做法。

周浩鼎促认清“独”意

本身是律师的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形容,“民族党”提出延长申述期等要求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乘机索取任何可以有利他们准备司法复核的证据,“届时他们必然透过任何政府的回复内容作指控,例如指控‘越权’、‘程序不当’等等,企图透过司法复核推翻保安局的决定,保护他们的‘港独’主张。”

他提醒社会各界要认清“民族党”的真正目的,“他们提出的要求根本是个陷阱。”

责任编辑:李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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