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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毒贩不满男警搜身 申请司法覆核获部分胜诉

2018-08-04 03:16:2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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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菲律宾籍、由“男变女”的跨性别人士,因贩毒而被判监,但不满与男性同囚、被男职员搜身等,指警方及惩教署安排有违《基本法》、人权法及性别歧视,早前入禀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颁下书面判决,裁定入禀人部分胜诉,建议警方订立对变性人搜身指引,包括客观因素、情景,令前线人员能有所依从。

法官:应保护人权尊重私隐

入禀人“R”於12岁起接受荷尔蒙治疗,成年後接受隆胸,2014年在香港因贩毒被判囚20个月,先後於壁屋惩教所及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服刑。当时他未接受变性手术,身份证明文件显示性别为男性。

法官昨日判词中指出,《警察通例》订明,囚犯应由同一生理性别的执法人员进行搜身,但有关人员应有酌情权,考虑保护囚犯的基本人权,尊重其私隐。
 
延误治疗惩教署署长失职
 
至於“R”另投诉指,惩教署未有为其提供适时的荷尔蒙治疗。法官采纳专家意见指,不难理解跨性别人士对原有性别特徵重现的焦虑,负责案件的医疗人员应理解当事人对所需治疗的急切性,因此认为“R”等候七个月才获安排治疗,实属不合理延误,裁定惩教署署长失职。
 
不过,法官不接纳入禀人其馀理据,包括安排囚於男性监狱但独立囚禁、不准接触其他囚犯、不准参与狱中体育活动等。若入禀人有意索偿,须於28日内提出。

入禀人代表律师指,欢迎案件改善针对跨性别人士的医疗协助,判决对尊重跨性别人士的权利迈进一步,但只是一部分的胜利。申请人正与律师研究判词,再决定会否有下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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