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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宣传“港独” 港府禁公营广播直播陈浩天演讲

2018-08-10 03:16:33大公报 作者:朱晋科 赖依婷 李淇 蔡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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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邀请鼓吹“港独”的陈浩天演讲,惹社会严厉狠批,民间团体“政中香港人”前日到FCC门前示威,高举“要求撤销播独演讲”标语

香港外国记者会(FCC)下周二邀请“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演讲,并计划在社交网站直播。广播处处长梁家荣昨在香港电台例行会议上提示,港台作为公营广播机构,是不容许、亦不会为“港独”提供宣传平台,因此不应对FCC有关活动进行直播或转播。据悉席上无人反对。对于陈浩天指控梁家荣“打压新闻自由”,港台回应称,该活动作为新闻报道并无问题,绝对无打压新闻自由。此外,陈昨天出席网台节目时称,保安局已回覆拒绝向他提供跟踪他的资料。

正当政府展开取缔“民族党”的法定程序时,FCC为陈浩天搭建演讲平台引发争议。FCC昨公布下周二活动的採访安排,指由于媒体的浓厚兴趣及空间有限,将安排联合採访,每间传媒只能一人报名,当日则会在社交网站直播。不过,梁家荣昨提醒,港台不应对该活动进行直播或转播。

港台机构传讯组总监伍曼仪接受《大公报》查询时称,梁家荣在港台例行编审会议上有提示,港台作为公营广播机构,是不容许、亦不会为“港独”提供宣传平台,会上并无同事反对此原则,只是引起了讨论,例如有人提及网上直播的问题。梁家荣则指,从新闻角度报道活动是无问题,但整场活动的讲者只有陈浩天一人,若他宣传“港独”,港台是不应直播或转播。

对于陈浩天批评港台打压新闻自由,伍曼仪反驳说,绝对无打压新闻自由,港台是基于不会提供平台予政客宣传“港独”的原则做事。她又指出,有个别传媒对会议内容作出“不实的引用”。

保安局拒向陈提供跟踪资料

至于港台节目《城市论坛》早前邀请陈浩天担任嘉宾,亦遭批评为陈提供宣传平台,伍曼仪解释,该节目主要是讨论政府拟引用《社团条例》取缔“民族党”,并非宣传“港独”,而且有不同意见人士参与论坛,“唔係只得陈浩天一把声音”,因此没有问题。

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副主席葛珮帆认为,梁家荣的做法正确,因“港独”损害香港利益,违反基本法,虽然FCC自称无立场,但邀请“港独”分子演讲的动作,已显露其立场,亦触犯国家安全底线。

葛珮帆认为,港台作为公营广播机构,应在“港独”问题上把好关,捍卫好国家安全,梁作出提示是防患于未然,是负责任的做法。

身兼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立法会议员马逢国说,“港独”无关言论自由,本身就是不合法,陈浩天作为一个犯了法及鼓吹他人犯法的人,任何机构都不应邀请他演讲;传媒在处理“港独”议题上,如何避免新闻製作变相成为“港独”的宣传平台,亦是值得思考的课题。在保安局表明考虑取缔“民族党”之後,陈浩天曾反向局方索取监察他活动的记录,陈昨日自爆保安局已拒绝他的要求。

梁振英:自由有限制 FCC陈浩天不例外

香港外国记者会(FCC)邀请“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演讲争议持续;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昨再度发声,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国民和居民要承担责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约束,在西方国家是极其普遍的现象,FCC和陈浩天并不例外。

梁振英在社交网站发表题为“有自由也有责任,外国记者会和陈浩天不例外”的文章,他指基本法第27条明确表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但基本法也同时要求香港负责任,包括第23条对某些行为和活动的禁止。

基本法23条的规定不含糊

梁引述基本法23条的规定,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他指以法论法,香港人肯定没有“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自由;没有容许“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活动”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也没有“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自由,“这些规定虽然还没有在香港以本地法例形式订立,但基本法23条的规定绝不含糊,而且是有必要的。”

梁强调,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国民和居民要承担某些责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约束,在西方国家也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在香港的外国记者会和陈浩天并不例外。

康奈尔大学法律学者指“港独”无讨论空间

外国记者会(FCC)邀请“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下周二发表“港独”演讲;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于兴中,昨在中文大学出席讲座后直言,在公开场合讨论“港独”并不恰当。他指宪法与基本法已规定得很清楚,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讨论‘港独’显然是一件现有法律制度不允许的事”。他强调,违反法律的事没有讨论空间,与言论自由无关。

于兴中昨出席中大举办的基本法讲座,以“香港特色宪政”探讨基本法与宪法关系。他形容,基本法是“活的”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基本法的最高权威机关。

他说,基本法其中一个特色,是“集中审查与分散审查相结合”,即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审查,以及由终审法院审查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但他坦言,若两者解释有冲突,宪法早定明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最高权威。

他又提到,香港的司法制度健全有效,现时立法会立法毋须经内地审批,只需要备案,这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体现,亦反映出“一国两制”的独特之处。

“港独”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FCC邀请陈浩天演讲,于兴中认为,在公开场合讨论“港独”并不恰当,因宪法与基本法已规定得很清楚,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港独’显然是一件现时法律制度不允许的事情,这问题必须按照法律来办。”他强调,这与言论自由无关,言论自由有边界与规定,违反法律的事情没有讨论的空间。

记协以言论自由为名 行支持违法之实

消息称,港台高层昨开会讨论陈浩天到FCC的演说安排,广播处处长梁家荣即日向新闻部下达命令,表明当日不可直播陈的FCC演讲,明言不可让陈有平台播“独”。

守法是公民责任,无论任何人及任何机构皆然。FCC公然邀请陈浩天播“独”,已触及法律红线。港台身兼政府辖下的公营机构及传媒机构双重角色,坚守法律底线乃天经地义,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均不能越过法律红线,这亦是传媒人必须坚守的底线。

然而面对港台的合情、合法、合乎传媒操守的决定,香港记者协会却急忙跳出来,记协主席杨健兴竟胡言乱语称,担心此举是“政治凌驾专业”,对于港台自我审查感遗憾。说什么港台是受到政府压力,说什么干扰新闻自由,做法不能接受。

杨健兴作为资深传媒人,理应具备基本法律常识,法律的底线在那里?哪些言论及行为会触犯法律?相信杨及传媒人都清楚。然而就在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记协竟以言论自由之名,为播“独”者鸣锣开道。这说明记协早已脱离专业团体的范畴,变成一个政治组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记协以任何手法,以言论自由之名,支持“港独”分子公然播“独”,都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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