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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天申述期播“独”增取缔罪证 FCC提供平台挑战法治

2018-08-12 03:16:11大公报 作者:龚学鸣 吴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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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拟引用《社团条例》禁止“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当局给予“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申述期限原定于8月7日完结,但早前应对方要求延长至9月4日。而外国记者会(FCC)8月14日则邀请陈浩天宣“独”。有资深大律师分析,若陈浩天于申述期继续推动“港独”,不但涉违宪违法,亦增加当局取缔“民族党”的证据。亦有律师指出,公开发表“港独”言论,已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10条有关煽动意图的罪行。若陈浩天在FCC的演讲内容涉及“煽动意图”定义下的罪行,当事人和协助者同属犯罪。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明,现时申述期仍未完结,陈浩天若继续于出席活动推动“港独”,将增加保安局以《社团条例》取缔“民族党”的证据。他更反驳陈浩天声称特首干预新闻自由的言论,指特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及表明反对“港独”立场。

原全国政协常委、律师会前会长刘汉铨指出,现时社会上充斥着错误言论,将“港独”与“言论自由”挂鈎,但“港独”言论与言论自由绝对扯不上关系。他表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言论自由都是要依法的,没有一个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会容许出现鼓吹分裂国家的言论。社会需要制约这些行为,绝不容许出现无法无天的情况。

FCC提供播“独”平台挑战法治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胡汉清两年前已提出“民族党”是“非法组织”,并要求政府予以取缔。他认为,政府应该一早就行动,包括调查“民族党”背后是否涉及外来政府或政党的支持。

问及若“民族党”被取缔后,陈浩天继续以个人名义宣扬“港独”该如何处理,胡汉清重申,《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的煽动罪可以处理鼓吹“港独”的问题,又认为政府应尽快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谘询。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明,“民族党”成立由始至终都以“港独”为目标,FCC却在对方申述期间公然给予他平台向世界播“独”,批评有关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违宪,更明显是挑战法治和“一国两制”。她强调,对“港独”应该零容忍,必须立即审视除《社团条例》外,“民族党”有否触犯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的煽动罪等,并强硬果断执法。

前律师会会长、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则认为,公开发表“港独”言论,已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10条有关煽动意图的罪行。若陈浩天在FCC的演讲内容涉及“煽动意图”定义下的罪行,当事人和协助者同属犯罪。他呼吁有关方面,行事前须谘询法律意见。

梁振英:言论自由不能凌驾公民责任

图:梁振英强调言论自由不能凌驾公民责任,要把香港从中国分割出去绝对是超越红线

香港外国记者会(FCC)执意安排“港独”分子、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作8月14日午餐会的演讲嘉宾,FCC前执委Francis Moriarty早前称,FCC邀请陈是就“香港须压制任何有关民族主义情绪的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再次在个人社交网站发表英文文章,回应Francis Moriarty的言论,他明确指出,并不认同陈浩天和其政党“香港民族党”只是“情绪的表达”那么简单,强调言论自由不能凌驾公民责任,要把香港从中国分割出去绝对是超越红线。

不能找藉口去开脱

梁振英指出,在某些议题上,是不能以“要有平等的辩论机会”作为藉口,例如,FCC是否会邀请种族歧视者、反犹太主义者,或纳粹主义者到该会进行演讲?是否会邀请那些认为“犹太人大屠杀”或“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人进行演讲?梁振英又指出,Francis Moriarty也不能说有人不同意大家反对这些极端主张,而以此作为开脱的藉口去解释为何FCC找那些持极端主张者去演讲。

梁振英表明,大家根本不需要待他去指出陈浩天和“香港独立”有何问题,因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言论和新闻自由虽然受到基本法保障,但不能凌驾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反对分裂国家的公民责任之上,要把香港从中国分割出去绝对是超越了红线。

而反对派则继续为陈浩天护航。对于广播处长梁家荣日前决定港台不应直播陈浩天演说,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称,问题关键在于直播是否违法,质疑如果直播不违法,为何不能进行。他又声称,任何市民只要不违法,就不能禁止他做相关事情,如果认为谈论“港独”是违法,大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港独”违宪违法

1.违反国家宪法

国家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违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超出言论自由或人权保护的底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明确指出“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4.触犯叛逆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或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与中央政府交战的公敌,即属干犯叛逆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5.触犯意图叛逆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公开的作为、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图或表明意图(a)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内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或意见,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的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c)或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即属干犯意图叛逆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6.触犯煽动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怂慂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元及监禁一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两年。

7.成为非法社团

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社团条例》第8条明文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团运作。《社团条例》第19条订明任何人当或自称当非法社团干事,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三年。

8.违反《公司条例》

根据《公司条例》第31条规定,如果交付登记的文件载有违法事宜,可以被拒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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