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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惠珠批境外力量介入“民族党”事件 FCC不宜搭建“讲独”平台

2018-08-13 03:16:16大公报 作者:石璐杉 蔡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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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谭惠珠明确表示,如果要有个更完备的本地立法去处理“港独”问题,基本法23条立法应该尽快进行        

“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明日到外国记者会(FCC)演讲, FCC称,邀请陈浩天演讲不一定同意其立场,只是表示支持有言论自由。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接受大公报访问时直指,不宜搭一个平台让人鼓吹违法的言行,无论是“港独”抑或吸毒。她认为,陈浩天到FCC宣“独”是企图在申述期向境外舆论寻求支持,但“愈多境外的力量和支持,会令这件事愈复杂”。谭惠珠又明确表示,如果要有个更完备的本地立法去处理“港独”问题,基本法23条立法应该尽快进行。

“‘港独’的意思就是将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出去,建立一个国家,这样的言行违反了宪法和基本法。”谭惠珠列举了宪法、基本法和《国家安全法》的多项规定表明,香港有责任保障国家安全的国策。她强调,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取缔违宪违法的言行,因此,“香港政府现在做的事是堂堂正正、合情合法的。”

对于陈浩天将赴FCC演讲,谭惠珠认为,这与他以前称需要时间考虑法律意见,因此,申请多一些时间做申述的讲法有矛盾。“如果他出来是要解释他为何有这样的言行,为何要攞多四个礼拜,为何要急于解释?”

事件与言论自由无关

谭惠珠认为,陈浩天现在是想要一个平台,向境外舆论寻求支持。“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智。愈多境外的力量和支持,会令这件事愈复杂。”谭惠珠坦言,这也给大家一个机会看清楚,陈浩天是否有境外的支持,谁帮他搭建这个平台。

而FCC称,邀请陈演讲不一定同意其立场,只是表示支持有言论自由。谭惠珠指出,如果FCC明知一个人是鼓吹和倡议“港独”,而邀请他演讲,只会加深警方本来搜查的证据的真实性。“我认为不宜搭一个平台让人鼓吹违法的言行,无论是‘港独’抑或吸毒。”

谭惠珠昨日出席公开活动时亦指出,事件与言论自由无关,要证明香港有言论自由,绝对不需要由FCC制造平台让人鼓吹“港独”,任何市民可随时致电电台或电视台批评某些人与事。

促尽快进行23条立法

对于广播处处长梁家荣,不容许香港电台直播陈浩天的演讲,她认为做法正确,因为直播陈浩天一人独白,有鼓吹“港独”或同情意味;若是有不同声音的讨论,则是对香港的言论自由有帮助。外交部驻港公署早前就事件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为‘港独’分子提供散布谬论的平台”。谭惠珠支持外交部评论事件,因“港独”是“零容忍”,不应鼓吹。

谭惠珠又向大公报记者明确表示,如果要有个更完备的本地立法去处理“港独”问题,基本法23条立法应该尽快进行。“23条立法,香港回归的时候就应该做了,我们已经迟了21年。”

陈浩天言行危害公共秩序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拟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是本港自回归后首次引用相关条例。1997年回归前,临时立法会通过在条例中引入“国家安全”条文的修订。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当时就是临立会修订社团条例法案委员会主席。谭惠珠接受大公报专访时表明,《社团条例》第八条(1)A除了国家安全,还有维护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陈浩天的言行不仅危害国家安全,对公共秩序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是有害的。

《社团条例》第八条(1)A明确规定: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而《社团条例》释义中,第四点列明“国家安全”定义,“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则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曾声称废除基本法

谭惠珠指出,《社团条例》第八条(1)A除了国家安全,还有维护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她说,“民族党”陈浩天的言行影响公共秩序,他除了说要用武力达到目的,也曾经声称要废除基本法。曾担任基本法草委的谭惠珠表明,基本法是香港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秩序、社会运作的宪制基础,如果要将其废除,也就是要将“一国两制”废除,这样势必会影响公共秩序;同时,基本法也保障香港的人权和自由,“如果你废除基本法,也等于废除香港的人权和自由,对于社会最基本运作的规条都毁坏了。”

严防“港独”变色龙

一批“港独”分子以“学生独立联盟”的名义,前晚在尖沙咀天星码头策动所谓的“光复行动”,肆意包围及辱骂一批表演者,意图挑起大规模对骂冲突,现场秩序混乱不堪,表演者最后在警方护送下离开。

类似的街头表演,在旺角存在多年,早前因旺角“杀街”,一批表演者才转移阵地到尖沙咀。为何“港独”分子此时此地才来搞事?如果说是“噪音”问题,镜头不妨回到旺角“杀街”前的状况。事实上,“港独”组织一直在西洋菜街行人专用区划地为营,亮出直幡,以各手法播“独”。这就不难解释为何之前不在旺角抗议,因为随时倒自己米,连自己友都赶离场,这是“港独”分子在噪音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背后的原因。

周六晚“港独”分子在尖沙咀的所作所为,带两个重要信息。

首先,在特区政府依法拟对“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采取取缔行动后,“港独”分子更加巧妙地隐藏他们的政治主张,利用社会某些议题挑动社会矛盾,特别是挑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矛盾,达到他们宣扬分离主义意识的目的。换句话说,“港独”分子演化成变色龙,暗推“港独”。

其次,面对政府严格执行社团注册条例,“港独”分子及其组织,将以变色龙的角色潜藏下来,改以不同的名义进行活动。“学独联”只是其中一条变色龙,政府日后必然面对更多这样那样的“港独”变色龙,对于这些以什么“联盟”、“连线”、“关注组”名义出现的“港独”组织,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患未然,绝不容他们在社会上有生存空间。

对于街头表演如何有序进行,避免对周遭环境及行人造成影响,需要政府、地区人士及街头表演者互相协调,达到既保留街头表演文化,又不会对其他人造滋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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