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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批“港独”言论及建议

2018-08-18 03:16: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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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

  FCC为“港独”人士提供宣传平台,并无法律和政策监管,政府要解释清楚,如何在法律、政策和行政上处理FCC和“港独”的问题;反对派应与“港独”切割,推动特区早日就23条立法。

  前律师会会长何君尧

  陈浩天指香港要有真正民主,主权必须在港人手上,已有煽惑成分,律政司应考虑用《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和第十条“煽动罪”检控宣传“港独”的人士。只要引起市民憎恨、仇恨中央及特区政府,就涉及煽动罪,不一定要有暴力成分才可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 傅健慈

  特区政府取缔“民族党”合理合法,但现时规管“港独”的制度不够规範,法律有漏洞,特区政府长远要规範有关制度。FCC不能以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保护伞,政府要严厉打击FCC收回会所。

  大律师丁 煌

  基本法第一条写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若青少年听到“港独”的谬论后铤而走险,将断送自己的青春。

  律师 杨灵

  任何租约都有条文规管租客的行为不能违法,FCC并非“无王管”,政府作为FCC的业主,应审视合约条款,作出跟进。即使FCC无违法,政府都可以终止租约。

  律师 陈永良

  陈浩天在FCC的演讲是一派胡言,歪曲了很多事实,完全是荒谬,无证据证明,如他说香港97年回归后无言论自由,其实在港英时期,若有人出来说要推翻殖民政府,后果会如何?相信年长的人都知道,殖民地政府是不容许这些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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