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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免缴境外税港人续有“旋转门” 专家冀扩大“保护伞”

2018-10-27 03:16:23大公报 作者:朱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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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内地明年起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内地工作港人对此特别关注

内地明年起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任何人在内地住满183日,在内地境外的收入包括薪金、存款利息、股息、物业收益等,都要按内地的税率报税,不过港人仍继续有“旋转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昨日引述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港澳同胞会和修订前一样有五年豁免期,即使在内地连续四年居住满183日,只要在第五年单次离开内地超过30日,就可以重新计算,毋须缴纳,也避免双重征税。有税务专家指,有关安排令不少家在香港而在内地工作的港人受益,但在内地安家及退休的港人,则未能受惠,建议中央扩大“保护伞”,令所有港人在内地以外的所得毋须在内地交税。

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今后在内地工作或居住需要缴税的范围更大,在内地居住满183日,就需要申报全球收入。谭耀宗昨日在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会面,他会后引述对方称,当局会延续有关政策,港澳人士有境外收入报税的五年豁免期,“如果每年都超过183日,去到第五年你可离开内地超过30日,便会断了,可重新再计”,毋须缴纳。

谭耀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将调整

谭耀宗又说,不用就境外所得纳税的港人,仍然要备案,记录收入所得。他相信有关安排很大机会实施,中央亦会和特区政府商讨,如何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作出调整,以免出现双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本月2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谘询期至下月四日截止。根据《意见稿》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内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从第六年起在内地居住满183日的,要就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龚永德:内地安家退休港人须缴纳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接受《大公报》访问时形容,五年豁免期算是一个比较大的“保护伞”,不少港人经常往返两地,他们家在香港,但僱主在内地,自己在内地工作,他们可以得益于这个“保护伞”,不过有一部分港人则未能够受惠。

龚永德举例,有些港人已在内地安家,配偶、子女都在内地,亦有不少长者选择迁居内地安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这些港人算是在内地“有住所”,需要就境外所得包括股息、租金收入等报税。他希望中央进一步扩大这把“保护伞”,所有港人只要持有香港永久身份证或回乡证,其境外所得就毋须在内地报税。

话你知:妻儿在港 内地属“无住所”

在内地居住、工作的港人可以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的五年豁免期,但并非人人都可以豁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有在内地“无住所”的港人才有此安排。

那究竟什么是“有住所”、“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条例并没有界定何谓“无住所”。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税务学会前会长龚永德认为,主要是看家庭状况,若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都在香港,其永久住所当然在香港,内地就属“无住所”。他补充,如果有些人两地都有永久住所,就要视乎哪里才是他的经济利益中心。

境外收入交内地税Q&A

Q、哪些在内地居住、工作的港人可以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的五年豁免期?

A、永久性住所在香港,即配偶、子女等家人在香港,而自己在内地上班的港人,虽然五年间每年都在内地居住满183日,但其间有单次离开内地超过30日。

Q、在内地工作、家人已一同迁往内地居住的港人,以及在内地常住的退休港人,能否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的五年豁免期?

A、不可。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算是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即永久性住所是在内地,必须就全球所得缴交内地税,包括股票利息、租金收入等。

Q、在内地买了楼,算不算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要就境外收入交内地税。

A、不算,关键仍要看家庭是否在内地,若配偶、子女等家人还在香港,则其永久性住所仍是香港。

Q、申请居住证是否等同要缴交内地税?

A、两者无必然关系,居住证只是证明居住满半年,不会因为拿了居住证就马上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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