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佔中”九被告案中,控方引用的“公众妨扰罪”,源自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的第四条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今次起诉是引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诉,入罪最高刑罚可判入狱七年,并会留下刑事案底。
“公众妨扰罪”主要针对一些对他人造成滋扰的轻微行为,例如在公众地方遊戏、消遣或作喧闹的集会等滋扰到他人的行为,可用传票方式检控,最高刑罚是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
有资深大律师指出,刑事成分的妨扰罪,定罪元素必须包括对公众造成损害的扰乱行为,例如堵塞公路,对公众造成妨碍或影响等,有可能对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胁或影响,且不止是少数的邻居或街坊,而是令广泛市民也受影响,便可引用普通法作刑事检控方式控告妨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