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控方:有做过煽惑行为足构成控罪\大公报记者 陈卓康

2018-12-06 03:17:2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佔中”案昨续审,控方反对辩方两项要求,包括传召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李立峯任专家证人作供,以及提交一份意图证明“佔中三人”不需为长期佔领负责的调查。控方则认为,被告有做过煽惑的行为,便足以构成控罪。主审法官陈仲衡称,各被告面对的“煽惑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控罪元素并不要求控方证明对方被成功煽动。

  控方代表、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认为,李立峯并不是亲眼目睹或亲耳听闻,调查报告与本案无关,证据属“传闻证供”,反对呈堂。梁卓然表示,即使参与者未有受被告鼓动,只要被告有做过煽惑的行为,亦足以构成控罪。

  代表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指,李立峯於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访问了2000名参与者,结果显示受三人影响而参与“佔中”的只有6.5%。麦高义直言三人并不需要为长期的佔领负责,及没有能力鼓动大量市民参与。

  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及另外六人被控串谋公众妨扰、煽惑公众妨扰、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等共六项罪名,案件今日下午续审。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