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标错价”情况时有发生,大律师陆伟雄表示,若消费者光顾实体店,店方在未察觉货物“标错价”下接纳付款,一般不可以事后追究要求取消交易。相反,若店方在交易期间及时发现,即可要求中止交易。至於店方惯以订立免责条款作保障,他表示,法例可将相关不合理条款裁定无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香港海关发言人则称,根据《商品说明条例》,商户如就有关货品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此外,商户如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合理期间内,按某指明价格要约供应或提供合理数量的该货品,可能会触犯饵诱式广告宣传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