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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委倡订《档案法》 资料分有限制及绝对豁免公开

2018-12-07 03:17:3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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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陈卓康报道:法律改革委员会分别就订立《档案法》及改革公开资料制度,展开为期三个月公众谘询。委员会建议有关环境损害、健康及安全、经济管理等11类资料,机构可权衡公众利益列作“有限制豁免”,12项公开资料列作“绝对豁免公开”,设有覆核及上诉机制。委员会同时赞同支持订立《档案法》,惟对於公职人员疏忽遗失或未经授权销毁档案,有意见认为档案法立法应包括刑事责任,小组委员会忧虑会打击部门士气。前档案处官员建议,《档案法》及《资讯自由法》须同时立法。

  经过五年研究,法改会辖下两个小组委员会先后发表谘询文件。《档案法》的谘询文件,提出了12条问题,包括档案处的编制、部门的管理制度等。对於不少部门被揭遗失档案没有即时报告甚至从未报告,小组认为,虽然制裁可阻吓违规情况,但培训和教育对提升遵从规定的文化可能更具成效。小组同时认同“措施可以用法律或强制性规定这些较严厉的方式来实行。”

  档案法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城昨日在记者会上被问到,日后公职人员如疏忽或刻意不当处理文件是否属刑事罪行,表示各国做法不一,“如果少少疏忽问题就刑事,咁样好打击部门士气。”

  或设覆核及上诉机制

  而就改革公开资料制度,谘询文件建议政府参考大多数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设立法定机制,把获豁免资料分为“绝对豁免”和“有限制豁免”,对於有限制豁免的资料,部门或机构反对披露资料的论据,须重於支持的论据。

  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主席高浩文表示,如果成功立法,列明清楚的法例以及相关后果,有助改善现有情况,确保政府或公共机构有更大透明度,谘询文件亦建议一套覆核及上诉机制,包括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诉专员刘燕卿对报告表示欢迎,期望透过法改会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公众谘询,政府能在订立《档案法》和完善《公开资料》制度方面取得实质进展。政府档案处前处长朱福强认为,档案法立法应包含刑事责任成分,否则沦为“无牙老虎”,与现行制度差别不大。他认为《档案法》及《资讯自由法》必须同时立法,才可保障档案公开使用,但谘询未有提及有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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