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涉及的UGL事件,廉政公署昨日表示,已完成调查,经征询律政司意见,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律政司发表声明表示,现有证据显示,於2011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购戴德梁行进行谈判时,与UGL签订协议,收取400万英镑,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部分款项是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时收取,但由於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或该行为属於《防止贿赂条例》所针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律政司认为没有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控罪达至定罪。至於梁振英及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被指干预立法会UGL事件专责委员会的调查,律政司亦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种行为足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廉署昨日下午发表声明表示,就梁振英及周浩鼎被指称涉嫌触犯贪污以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的投诉完成调查。廉署就有关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律政司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向上述人士提出检控而达至合理机会定罪。根据既定程序,廉署已将调查结果,呈交负责监察廉署调查工作的独立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审议。在审阅有关报告及法律意见后,委员会同意廉署毋须作进一步调查。
律政司此后亦发表声明强调,不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的决定,是依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而作出的。律政司希望,对案件的决定作出解释,让市民对这宗公众关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戴德梁行知悉协议条款
律政司指出,根据《检控守则》,检控人员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须考虑两大问题: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和继续进行检控。第二,若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律政司表示,就UGL案而言,不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的决定完全是建基於证据不足的考虑。
律政司表明,现有证据显示,於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购戴德梁行进行谈判时,与UGL签订协议,收取400万英镑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部分款项是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时收取的。所有证据显示,作为收购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与UGL签订协议并接受UGL的款项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
此外,梁振英与UGL就有关UGL收购戴德梁行的谈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当时正面对财政困难。由於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或该行为属於《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所针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没有合理机会就有关梁振英贪污的控罪达至定罪。
至於没有向有关当局申报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出,由於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因此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在成为行政长官之前,与UGL所签订协议而会获得款项的金额。故此,没有申报并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有关周浩鼎提交“专责委员会”关於主要研究范畴的修订来自梁振英,律政司认为,这些修订并不会影响“专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故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种不当行为严重至足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中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证实梁振英和周浩鼎触犯其他刑事罪行。
周浩鼎: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周浩鼎在个人社交网站回应表示,尊重廉署和律政司就事件所作的调查,以及依法独立作出的专业决定,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至於立法会调查UGL事件专责委员会成员周浩鼎被揭提交与委员会的调查建议文件中,有曾经特首办修改纪录,汤家骅表示,更难指涉及违犯刑法,批评反对派小题大做。
事件源於2014年,澳洲传媒报道梁振英竞选特首期间,与当时有意收购戴德梁行的UGL签协议,承诺不挖角、不竞争,换取两笔共5000万港元报酬,部分款项在他担任特首期间收取。事件曝光后,梁振英多次澄清只是一般离职协议,自己没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务,又指现有制度下没有要求他申报。但反对派不停炒作事件,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和尹兆坚等人今年四月还发起众筹追查UGL事件,并到英国和澳洲报案。今年九月,英国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已表明,根据取得的资料,就UGL事件并没有足够证据要继续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