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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司法覆核政府胜诉

2018-12-14 03:17:4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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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围绕高铁“一地两检”的争论纷扰多年,高院昨天驳回关於“一地两检”的司法覆核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图为今年9月22日,共同在西九龙站主持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开通仪式的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与广东省省长马兴瑞迈过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的分界线 /资料图片

  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政府胜诉。判词强调,“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宣布“一地两检”安排合宪,对本港法院及内地政府机关具约束力。虽然“一地两检”的决定形式上并非释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判词亦强调,“一地两检”正正体现香港实施高度自治。/大公报记者 冯瀚林

  立法会今年六月通过《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规定高铁西九龙站九月实施“一地两检”。社民连梁国雄、青年新政梁颂恒、郭卓坚及吕智恒等四人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合併处理四宗涉及“一地两检”的司法覆核案,法官周家明昨日裁定政府胜诉。

  判词指,当香港法庭裁决案件时,虽然宪法不能直接应用於裁决,但不等於宪法无关重要以及香港法庭可以无视宪法,例如基本法出现某些概念,包括国旗、国徽、国务院等,只有参考宪法才有正确理解。基本法第158条确立人大常委会演绎基本法时,拥有独立的权力(free-standing power),上述权力亦被本港法院接纳和尊重。此外,基本法第18条列明,全国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判词形容全国性法律应用於香港时,附件三属“相当有限”。

  “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

  至於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地位,法官接纳政府一方的专家报告,称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落实,有关权力涵盖监督“一国两制”的实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事情是否符合“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所以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香港法庭有约束力。

  判词又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宣布“一地两检”安排合宪,对本港法院及内地政府机关具约束力。按照宪法,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身就是宪法的凭证,虽然“一地两检”的决定形式上并非释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

  申辩一方提到,不应该考虑人大的决定,因为没有谘询过基本法委员会,法官不同意有关讲法,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经过仔细考虑,属演绎基本法的一个援助(aid),若果人大常委会先谘询基本法委员会,就会有不同结论,这是不切实际的。

  对於申辩一方称“一地两检”有违基本法,法官指出,在香港建立口岸并套用内地的司法管辖权及内地法律,用作清关、入境及检疫,并无违反基本法的目的。基本法在1990颁布之初,根本无可能预视“一地两检”。基本法应符合新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现实情况,随时间而发展。“一地两检”的设计有利香港整体利益,若然将基本法视为限制“一地两检”,基本法就失去“具生命力文件”(living instrument)的意义。

  法官表示,设立内地口岸区并用作清关、入境及检疫,正正体现香港实施高度自治,确认香港与内地两个制度有所不同。单纯以方便为由,不足以解释为何设立“一地两检”,而有关安排有利整体香港利益,也应予以考虑。

  梁颂恒在申请司法覆核时将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列为答辩人,法官认为,梁颂恒要为梁君彦缴付讼费,其余申请人则毋须付讼费。梁国雄在裁决后扬言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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